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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时间:2025-04-05 05:09:58 来源:椒焚桂折网 作者:苏芮 点击:65次

第三,自上而下的真理性建设方式。

前几个月有人对我说:听说社会主义宪政要写进中央有关决议了吗?这么关键的时候,你是不是再烧一把火呀?我说,决议中有没有社会主义宪政跟我也没有太大关系,只要官方正面评价它,马上就有人抢夺它的所有权,我们也沾不到什么光。司法改革落实到什么程度,关键就看中共依法执政的法治化,我认为这是第一解套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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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从总体上看是站不住脚的。三个至上据说是周永康提的,但我不相信这仅仅是周永康的个人主张。如果什么时候能够把党委的决定变成平行监督的对象,也就是变成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那么的中国依法治国的万里长征就算是迈出了小小的第一步。文帝对这个判决非常不满,他想要治那个人死罪,但张释之坚决拒绝了。在2011年9月9日我给胡温习李发送了五万多字的报告,即《打黑型社会管制方式研究报告》,前面有三千来字摘要版。

有些人就说,你这个搞宪法的不从制度上反思,扯到别人的人格上去了,可笑。在宪法上,国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权是理想和应然性的东西,但更是现实,是实践性的东西,特别是与政治和一国的历史有密切的关联,当其他相关的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时候,对人权进行过于热烈超前的讨论,有可能不利于人权的发展。

[18]当然,这些意见总体看来还是代表大会审议中的少数意见,最终也没有被采纳。[11] 中央有关部门对修改宪法的意见。[15] 9月12日座谈会上几位高校、科研机构法学专家的意见。为什么要在序言中表述呢?虽然对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各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对序言在宪法中所处的最高境界,一般说来是没有分歧的。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因为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而改变,公民权利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18]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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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它的结构不仅包括序言,还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章节,将什么样的内容放在什么位置表述规定,不仅有一个逻辑技巧问题,更包含了深层次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取舍。如果将这一款与前面两款结合起来理解,就会发现这样一个有意思的逻辑顺序,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宪法首先强调的是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个前提和基础上,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保障人权并不是无限的,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即获得人权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前述2003年12月2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王兆国向常委会会议所做的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的说明中,对人权条款的表述实际有两处涉及了设计方案,或者说是回应了设计方案的各种主张。人权入宪十周年了,我们的人权保障是不是因为有了宪法的规定才有了进步,又有了多大的进步呢?如果宪法不写进人权条款,我们的人权状况是不是就停滞不前或者出现倒退呢?如果是倒退,又倒退到什么地步呢?这方面,我们尚缺乏一个足够的实证评估。

4、回应西方国家压力、应对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其中,辽宁、吉林、江西、甘肃、安徽、河北、青海、海南、江苏、陕西等10个省都建议,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1] 陈奎元等编:《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对于人权入宪的这些背景,王兆国副委员长在2003年12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中,主要概括了两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

本文认为,一个国家,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国家,公民的人权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人权事业能否取得进步,更多的恐怕不是取决于宪法做出什么样的规定。讨论中,不少人也都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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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细细琢磨,依法二字所放位置稍有不同,所体现含义却差异很大。所以,将人权条款写进宪法,本身也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记载和巩固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果。

[20]这里,他是在强调,将人权条款放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特别是放在该章的头一条表述,目的有两个。但是,有毕竟比没有好,而且宪法是发展的,人权的实践也是发展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为将来以宪法为根据,进一步声倡、发展和推动人权,提供了宽广的空间。所以,对人权入宪的内容和意义做过于兴奋的理解,也属情理之中。比如,在2003年9月12日吴邦国主持召开的理论工作者、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就主张表述为:国家尊重和依法保障人权,[10]而外交部则建议修改为国家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19] 受中共中央委托,王兆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中央修改宪法建议的说明。6月13日,宪法修改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修改宪法座谈会时,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魏礼群也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9] 而另一种意见则倾向于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前加上限制性用语,意在对人权进行约束。对这两个问题所持的态度,看似技术性的,实则蕴含着对人权问题不同观点、不同态度、不同价值取向的对比、冲突甚至较量。

在这个基础上,有的观点主张表述更具体化一些。[16] 第三种意见主张,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

而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予以规定,就文本意义来看,也可以肯定地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尚远不能与序言中的国家任务以及总纲中依法治国方略等内容相提并论。第二,人权条款在宪法第33条中的具体位置也提醒我们,不宜过高估计人权入宪的意义。

无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两者在含义上有多么复杂的关系,也无论我们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多么重要,修改宪法设计的结果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后。[13] 9月12日座谈会上法学专家的意见。到了2004年3月8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宪法议案做说明的还是王兆国。[7]应当说,这个概括是很到位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6] 中央有关部门对修改宪法的意见。

我们当然可以说,宪法的所有规定都很重要,宪法的内容在宪法结构中不论置于何处,都有同等的重要性,没有轻重高下之分。今年正值人权入宪十周年,为纪念这一立宪活动中的大事,笔者愿借此文,简要回顾人权入宪的背景以及条款设计的方案,并加进一些个人的解读观点,以期对进一步丰富宪法人权条款的理论研究,促进人权实践,有所裨益。

就像中国社会科学法院2003年7月3日报送中央修改宪法小组的修宪建议中所说的,有利于驳斥和回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攻击。笔者认为,人权入宪法大致有以下几个背景: 1、学术的讨论与推动。

  二、人权入宪的方案设计 在人权入宪成为各方面共识的同时,遇到了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在宪法中表述人权条款。在修改宪法过程中,对把人权条款放在什么位置加以表述,出现了以下几种分歧: 一种意见主张,在序言中表述。[3] 中国社会科学院所提修改宪法意见。这也很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方面,宪法首先强调的是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后,才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7] 6月6日座谈会上几位高校、科研机构法学专家的意见。因为: 第一,从设计方案来看,人权条款在宪法总体结构中并未处于很高的位置。

[8] 再比如,在前述2003年6月6日吴邦国主持的专家座谈会上,应松年教授建议表述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几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都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依笔者个人之见,对人权入宪之意义并不适宜做过度兴奋和拔高的理解。[7] 受中共中央委托,王兆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中央修改宪法建议的说明。

(责任编辑:羊毛衫合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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